close

  因為是“弱勢群體”,就要求給予超越法律界定的救濟,質問“法律為何如此冷漠”;因為是“強勢群體”,就要求加以超越法律規定的懲處,動輒“不殺不足以平民憤”,二者同樣都走到了法制的反面
  近日,“東平女生被性侵”案不斷發酵。從一開始警方宣佈“根據目前證據材料”,不能證明“構成強姦罪”,到日前“發現了新的線索,獲取了新的證據”,以“涉嫌強姦罪”,對有關人員依法刑事拘留,再加上該女生母親喝農藥自殺未遂,一時間輿論為之嘩然。
  其中,“未成年”少女、開“寶馬”的地痞、“警察稱市裡打過招呼難辦”等字眼,刺激著人們的眼球,觸動著公眾的神經。當事雙方的“強勢”與“弱勢”,和若干起同類事件一樣,再次引發標簽化思維和法治思維的碰撞。
  毋庸諱言,當官的、有錢的人做了違法的事,利用手中權、囊中財,為自己“解套”一時,在現實生活中確有發生。人們痛恨“強勢群體”,同情“弱勢群體”,根源也在於此。由此產生“為官不正”“為富不仁”的刻板偏見,強化了一些人的“仇官”“仇富”心理。但是,離開事實依據和法律界定,簡單用“強勢”與“弱勢”的標簽來論是非、定輕重,只會動搖法律剛性,損害法制權威。
  因為是“弱勢群體”,就要求給予超越法律界定的救濟,質問“法律為何如此冷漠”;因為是“強勢群體”,就要求加以超越法律規定的懲處,動輒“不殺不足以平民憤”,二者同樣都走到了法制的反面。反之,如果同樣都有違法行為,那麼,無原則地同情“弱勢群體”,呼籲“法外開恩”,同無底線地縱容“強勢群體”,搞“刑不上大夫”那一套,都會對法製造成致命的傷害。
  法制的歸法制,其它的歸其它。法律的天平上,只應有合法與非法的權衡;法制的框架內,只應有守法與違法的區分。所謂的“強勢”與“弱勢”,都不能成為干擾評判“罪與非罪”的因素。這才是“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”的題中之義。“弱勢群體”同“強勢群體”相比,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孱弱,法律的制定就是為其編織起權利維護的堅固屏障。但是這種保護必須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。對於“弱勢群體”在生活上可能遭遇的困境,應該動用社會救助等其它救濟手段,給予人道主義的關愛,但不能指望突破法律界限,予以額外補償。任何超越法制的“庇護”,都只能是過猶不及。
  “東平女生被性侵”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,我們希望不論是輿論還是警方,都能堅守法制的底線,不偏不倚,不枉不縱,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懲惡揚善,也是對法制起碼的尊重和真正的維護。
(編輯:SN090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yswos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